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本月起,在河北、江苏、浙江、大连、厦门五省市开展纳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试点。

实行这种承诺制后,符合税务机关要求、达到一定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在作出书面承诺后,可以免于提供很多证明文件。

比如个人办理“满5”,转让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提供证明该房屋为家庭唯一住房的原始材料,现在可以用承诺书代替。

夫妻变更财产所有权的,应当免征契税。

以前需要提供房产证、土地权属等材料,有些试点地区不用提交。

同样,他们只需要签署一份承诺书。

此外,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以前需要提供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能够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现在,可以用承诺书代替。

本次试点纳入的税务证明事项共14项,其中6项涉及个人办理不动产交易,8项涉及资质证明、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查验证明等。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陈琍:的纳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可以从源头上减少纳税人事前证明材料的提交,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

实行纳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发现纳税人有欺诈行为的,将对其进行失信惩戒。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河北、江苏、浙江、大连、厦门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开展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8月2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要求,参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四法通[

一、总体要求

我们将以Xi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围绕依申请办理税务事项,积极开展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试点, 切实减少事前提交证明材料,加强事中事后公平监管,努力营造合法便利的税收营商环境,不断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选择有代表性的税务证明事项进行告知承诺制试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责任个人、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办事难、办事慢、跑得长、来回跑的问题。

通过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认证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和规范。

三、试点范围

根据试点需要和相关单位工作基础,确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江苏、浙江、大连、厦门等5省(市)税务局开展部分纳税证明事项试点;试点省(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部分税务机关作为试点实施单位,具体开展试点工作(见附件)。

如果省(市)税务局确定的试点实施单位确定为

本方案所称税务凭证,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税收减免等事项时,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方案所指税务认证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含电子版)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规定的认证义务和认证内容。

申请人的书面承诺已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而是承诺按照书面形式(包括电子版)办理相关事宜。

对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证明事项,申请人可以选择是否使用告知承诺代替证明。

如果不是代表申请人作出承诺,则需要申请人的特别授权。

申请人纳税信用等级为D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不愿意或者不能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试点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布试点项目清单。

试点单位和省(市)地税局通过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公布纳入告知承诺制试点范围的办税证明事项清单。

清单内容包括证书名称、证书用途、设定依据、请求单位、签发单位、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承诺方式、事中事后核查方式和试点实施单位等。

(2)规范告知承诺的工作流程。

试点单位要科学编制纳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则,修订完善纳税指南。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办税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整、逻辑清晰、易于理解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的格式文本。

书面告知应当包括涉税事项名称、设定凭证的依据、凭证内容、承诺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内容。

书面承诺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经知道应当告知的内容,已经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表示承诺的真实性。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应当在试点实施单位和所在地省(市)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和门户网站公示,方便申请人获取或下载。

(3)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试点单位应根据试点纳税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验证方式,明确验证时间、标准和方法。

试点单位要认真落实《通知》,梳理试点工作中需要核实的信息需求,通过全国综合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全国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跨部门行政协助等方式,核实申请人承诺。

确需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配合,避免随意检查,防止增加纳税人负担。

(4)探索失信惩戒模式。

试点中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依法处理,并按规定记录纳税信用,不得对申请人适用告知承诺。

要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强化跨部门联动应对,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5)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社会关注的试点单位落实情况等。

探索建立告知创业的公示制度,鼓励申请人

(二)组织试点。

试点时间为2019年9月至11月,试点实施单位要积极有序推进试点工作,确保完成试点任务,取得实效。

(3)总结经验和做法。

2019年12月20日前,试点省(市)税务局汇总试点工作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通过FTP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四、试点任务

(1)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市)税务局和试点实施单位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围绕“为民解难”,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试点质量。

(2)注重务实创新。

试点单位要把握试点工作方向,结合试点任务和自身实际,集中力量攻关突出问题,深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规范化,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广泛收集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对试点工作和成效的评价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增强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3)做好总结评价。

试点省(市)税务局应及时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工作规范、标准、指南、典型案例等成果。

税务总局将认真研究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沟通汇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研究提出在税务系统全面推广试点经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