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越发重要的今天,虽然商标的注册量直线上升,但商标侵权的事件却时有发生,有人选择走品牌“正轨”,自然也有人选择走“歪路”。美国著名汽车 企业克莱斯勒就因商标侵权将一家中山制衣企业告上了法庭,来和企服快车看看案件的发展经过吧:
据悉,中山某制衣厂于2008年7月24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AFSJEEP”商标(系争商标)历时2年多于2010年8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T 恤衫、内衣、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头巾。
但就在此后不久,,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原克莱斯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称该公司的“JEEP”商标除了用在汽车及零部件以外,还在1988年就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商品也是第25类的衣服、鞋帽、袜子、手套等。
▲克莱斯勒Jeep商标
克莱斯勒公司认为,中山某制衣厂的请“AFSJEEP”商标应被判无效,该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远远早于制衣厂注册,制衣厂违反了抄袭和模仿克莱斯勒公司驰名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2012年,克莱斯勒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对 AFSJEEP 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在法庭上,中山制衣厂向法院提交了“AFSJEEP/战地吉普”商标档案、以及该品牌近三年淘宝网、天猫商城销售数据及图表等证据,试图证明AFSJEEP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经获得稳定的市场秩序,能够和制衣厂产生一一对应的关系,不会和克莱斯勒的JEEP商标产生混淆误认。
而克莱斯勒公司则认为,该公司“JEEP”商标在中国长期大量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且在汽车、汽车零部件等商品上在先注册的“JEEP”商标已经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在第35类等类别给予跨类保护。因此,AFSJEEP商标的使用侵犯了克莱斯勒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2017年4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两个商标构成近似为由,一审驳回了制衣厂的诉求。制衣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制衣厂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如何认定商标近似?
此案中,二者就因商标是否近似而辩论,在法律上,认定商标是否近似,主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还有商标的显著知名度,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定中山某制衣厂和克莱斯勒的商标“JEEP”是如何构成近似商标的呢?
法院认为,AFSJEEP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T 恤衫”与克莱斯勒的商标同属于第25类商品,而且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类似商品。
并且,AFSJEEP商标中含有“JEEP”一词,核定使用范围也完整包含了JEEP商标中的相关内容。并且克莱斯勒公司也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在AFS-JEEP申请注册前,JEEP 商标在所核定的服装类商品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法院认为二者构成近似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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