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

一、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5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一)执行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三)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二、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一)执行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三、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一)执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说白了就是鼓励境内研发。

(三)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四)需要留在备查的资料: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五)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四、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一)执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

(二)从2018年1月1日起拥有或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

(三)2013年至2017年发生亏损可以弥补10年,即可以延长至2023至2027年。

(四)如果2018年资格到期,没有重新申请成功,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亏损,按老政策5年弥补亏损。

五、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