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监局披露几类行政监管的案例,创信财务整理出来,供大家参阅,这些会计处理不规范、不及时披露的行为、报表编制不严谨的坑,就不要再入了。
案例如下
上市公司部分会计核算不规范
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近期我局在对辖区某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多项会计核算错误及不规范问题。
一是将生产性非正常物料消耗计入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虚增利润,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900多万(税后影响,下同)万元。
二是将某项目获取1000多万元的政府补助按照收益相关政府补助进行核算,对2013、2014年的影响金额分别为500多万元和700多万元,而政府批文及相关审计、验收报告显示,该政府补助应划分为资产相关政府补助。
三是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会计差错追溯调整错误。
该公司2014年对某公司控股后,把根据审定报表应确认的收益与实际确认收益的差异300多万元,直接调整在2014年度而未予以追溯调整。
四是公司信息系统关于存货库龄记录明显短于实际库龄,公司基于库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库龄被低估的情况下,导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
上述问题致使公司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业绩快报编制不严谨
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近日,辖区某上市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经查,2016年4月,辖区某上市公司发布2015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公司于2015年12月完成对两家子公司的收购,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0多万元。
而后公司披露的年报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实际数为约-100万元。
核查显示,公司未能及时发现新收购子公司的收入确认会计核算差错问题导致公司业绩出现大幅修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此外,检查还发现公司在子公司管控、会计核算、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问题。
我局综合相关情况,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收入核算不规范
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近期我局在对辖区某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收入核算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如子公司收入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部分收入核算跨期、收入成本数据不匹配等,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我局综合相关情况,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财务核算不规范等
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深圳证监局在对辖区某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对于回收材料的管理基础薄弱,维修回收材料按照新料价值入账,计价基础的合理性缺乏依据,没有准确的物料库龄记录,无法跟踪回收材料的周转消耗情况,公司也未结合产品生命周期对回收材料的未来可使用性、可变现性进行分析测算,相关存货的跌价准备计提依据不充分。
检查还发现,公司关于政府补助摊销核算的基础薄弱。
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项目大部分与项目建设挂钩,政府补助文件规定了项目的投资总金额、具体的建设内容和目标,项目主体投入由公司自筹。
对自筹投入部分,公司未建立完整的备查记录,自筹部分开支与补助项目投入的关联性、自筹部分开支的准确性难以保证,缺乏准确摊销政府补助的基础;归集作为摊销基础的个别项目开支,明显系公司日常成本费用支出,与政府补贴项目无关。
在摊销核算基础薄弱的情况下,公司对政府补助项目进行直线法摊销,将政府补助资金在项目实施期间内平均摊销。
上述核算方式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上述财务核算不规范问题,导致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建立健全对原材料特别是回收材料存货的库龄管理,政府补助项目的核算基础,在定期报告中充分完整地披露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事项。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问题
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近期我局在对辖区某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
一是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关联租赁及关联销售事项,但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未履行审批程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是公司未对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会计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三是年报中对前五大客户的披露不准确,未在《2016年度报告》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对销售额占比约6%的第五大客户进行披露。
此外,该公司还存在收入确认时点与披露的会计政策不符、存货账实不符等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被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2016年6月28日辖区某上市公司A签署协议,受让另一家上市公司B的63.82%股权,2016年7月29日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但A上市公司迟至2016年10月14日才将该事项通知B上市公司并由B上市公司进行公告,迟至2017年8月7日才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和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这一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8条的相关规定。
B上市公司从2004年以来持续通过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等形式对控股股东和相关股份的潜在变更情况进行了持续信息披露,未对有关投资者、市场及上市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同时,A上市公司目前已按要求公开披露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豁免要约收购的相关行政许可申请。
综合考虑整个事件的性质、影响和情节等情况,我局决定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5条规定,对A上市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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