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对其商标保护相关法规做出的修改,于2016年3月23日正式生效。欧盟商标改革立法涉及两个法律文件:
1、《欧盟第2015/2436号指令》,将替代现有的《欧盟商标指令》(其旨在协调欧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法律);以及
2、《欧盟第2015/2424号条例》,是对现存即将废除的于1994年生效的文件的修订。1994年的《条例》创立了共同体商标,并由此成立了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新《条例》于2016年3月23日正式生效。
在过去的7年中,有关欧盟商标体系的改革得以完成。该项改革始于2008年7月16日的《欧委会通讯——关于欧洲的工业产权战略》,其涵盖了欧盟与成员国层面以及相互间的内容。2015年底,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对该法案的批准,标志着此项改革的完成。
欧盟商标措施的主要原则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也不断地满足了工商业界的需求和期望;此项改革,寻求在之前成功的基础上,可以更加有效、高效、并保持完整性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要求。
共同体商标更名为欧盟商标
商标程序中涉及的费用以及支付给EUIPO的费用都将得到降低。注册费而言,按类收费体系的变化,意味着在实践操作中,如果申请者只申请一类商标,需要支付的申请费将降低,如果是两类则将保持不变,如果是三类及更多则费用将要增加。所有情况下的续展费用大体上将均有所减少,与申请费相同(850欧元),异议、无效及申诉的费用均有所降低。
OHIM正式更名为EUIPO
新名称将更加适用于该局未来可能涉及的其他类型知识产权内容。
新《条例》中提供了一份活动领域的非完整性清单,以介绍EUIPO与成员国各局间的合作,这包含一般性标准和实践案例的确定、普通数据库和网站的搭建、数据和信息的交换及技术经验和支持的交流,以及涉及商标体系和打击假冒的意识的提升等。
新《条例》赋予EUIPO在将来某个阶段搭建基于友好解决的调解中心的可能性。在自愿的基础上,基于欧盟商标或共同体外观设计体系,争议各方在一审和申诉阶段均可申请调解。
即将影响商标保护措施的其他明显变化有:
依据欧盟商标的定义,取消对‘图形表示’的呈现形式的要求。该变化允许只要通过一般可获取的技术,将标识通过可能的方式呈现即可,不再要求必须通过‘图形表示’,只要满足清晰、准确、独立、易获取、可理解、持久和客观的要求即可。
新的商标类型——认证标识的引入,将允许认证机构或者组织允许其用户在通过认证标准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该标识。该认证标识可作为被认可质量的标志。
对于在海外经营的工商业体而言,即将影响商标保护措施的其他明显变化有:
在先声明需要在申请时与申请材料一同提交(不可之后补充)。
EUIPO指定的时限要求,当对申请者的少时限做判定时,对其是否位于欧盟境内或境外,是不做特殊考虑的。
EUIPO仍将在西班牙阿利坎特办公,相应的地址、联系电话以及与用户、利益相关方、供应商、服务商以及公众的联系方式均保持不变。
如需通过电子邮件联络,自3月23日起,请注意EUIPO的邮件地址将变更为name.surname@euipo.europa.eu,目前地址将与新地址平行工作一段时间。
EUIPO的网站、电子申请、费用计算及在线工具,自3月23日起,将随新名称进行更新。EUIPO目前网址www.oami.europa.eu自3月23日起将自动变更为新域名www.euipo.europa.eu。
EUIPO提醒相关用户,如果收到不明邮件要求支付商标和外观服务费用,务必保持谨慎。EUIPO不会向用户发送发票或信函要求直接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然而,有部分用户反馈其收到含有与EUIPO图标和/或名称相似的发票,或者与其的新名称相似的发票。更多的信息,可以通过EUIPO介绍假冒发票的网页获取。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