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自然人宋某于2014年10月提出注册申请“福娃”商标,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白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第33类商品上,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驳回了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宋某不服,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016年,商评委在此提出复审决定,对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宋某便再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那么“福娃”商标为何会掀起这么大的波澜呢?这也令人联想到一个问题:
特殊标志专用期届满后,他人能否将其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及使用?针对这一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行终1729号行政判决书中给出了答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观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特殊标志“福娃”的专用期已于2010年4月届满,到期后奥组委未提出延期申请,因此“福娃”已不再作为特殊标志予以保护。
虽然系争商标标识与特殊标志“福娃”相同,但系争商标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结束后6年才提出注册申请,而且其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奥运会及吉祥物“福娃”的差别较大,故系争商标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不会使公众认为与其与奥运会或吉祥物“福娃”相关,从而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
同时,系争商标本身不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商评委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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