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制之后,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注册公司,我们也看到在各种各样的营业执照上面,填写的公司注册资本也各不相同。

那么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50万是不是就比500万好呢?企服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请大家继续往下阅览。

首先,我们要弄明辨,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按照认缴制来办理公司注册。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为一般原则,但对于某些行业性质的公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中另有规定的)不适用该制度。

其次,即使公司满足了认缴制的条件,不管是50万还是500万,创业者都必须在10年或者20年的时间内完成全额缴纳。

也就是说,创业者在创业初期可以不缴纳那么多的注册资金,但是后期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把剩下的补齐。

举个简单例子:李老板在2021年3月注册了一家小规模企业,注册资本填写的是150万,刚注册的时候因为手中没有那么多的资金,就先认缴了50万,而剩下的100万选择在10年内缴齐,那么在2031年前,李老板则需要把剩下的100万补齐。

既然公司注册资金不管是50万还是500万都要在规定时间缴齐,那这两者是不是就没有什么区别了呢?其实并非如此。

我们知道公司有破产法保护,就是公司经营不下去了,不至于祸害家人,不至于搞的倾家荡产,无法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故在公司解散、公司破产的情形下,不论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是否到期,债权人均有权要求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比如:公司财产100万,注册资金10万。

申请破产保护,赔100万就行。

比如:公司资产10万,注册资金100万,并且你这100万没有花完,那就要拿注册资金来赔付了。

超过这个金额,法律保护不再追缴个人以及家庭,甚至其他公司的财产。

此外,还有涉及其他问题,比如股权转让等等的,这里就不做过多的介绍,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公司注册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企服快车,如果您需要专业代办服务,不管是注册公司,代理记账报税,代办营业执照,办理工商变更还是办理注销公司等等,都可以联系企服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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