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先商标注册人对在后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而请求撤销其商标的一种法律行为。
即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商标注册人和在后商标注册人之间就其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产生的争执。
即通常所说,在先商标权对在后商标权提出争议,也就是说,“商标争议”的双方都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争议裁定申请人称为申请人,其商标可以称为“争议商标”,被提起争议的商标注册人称为被申请人,其商标可以称为“被争议商标。
商标争议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争议申请人对在后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争议裁定,没有请求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会主动对注册商标争议做出裁定。
(2)争议申请人是在先商标注册人。
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只有在先的商标注册人可以行使对抗被争议商标的权利,在后的商标注册人不能以其后注册的商标对在先商标注册人提议争议、对抗在先的商标注册权;
二是商标仅仅使用,但没有注册或正申请注册,使用人也不得用来对他人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
(3)争议和被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应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争议和被争议的商标应是相同和近似商标。
否则,不同时具备这两点就不能构成商标争议的条件。
(4)争议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法》规定申请裁定注册商标争议的,应当自被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超过期限争议将不被受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5)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争议后,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限其在收到申请书 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申请书及有关的证据材料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向申请人发送答辩书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相互提供申请书、答辩书及技术材料,有利于证据交换,方便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事实的认定。
如果被申请人逾期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当事人如对争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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