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并不以**为入账依据,若员工个人支付了原本属于公司的成本费用,可以报销入账。
那么员工个人抬头的票据可否税前扣除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法2008年80号)文规定,纳税人适用不符合规定的**,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
对于公司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公司为付款方(员工代付,公司报销,实际付款方也为公司),那么**上需要填开公司的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即任何增值税**(包括普通、电子普票电子专票)如果不是公司的抬头,均不得在税前扣除,比如销售人员个人抬头的电话费**,员工出差期间个人抬头的*****,不得税前扣除,但属于公司成本费用可以报销入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那么,个人抬头的哪些票据可以税前扣除呢?
1、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员工出差期间,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飞机行程单)可以作为有效凭证税前扣除。
同时,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计算抵扣增值税。
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注意购买飞机票时支付的民航发展基金,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火车票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火车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同时也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有效凭证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火车票票面金额÷(1+9%)×9%
3、汽车票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车票(汽车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同时也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4、船票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水路(船票)等其他客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进项税额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以上四类票据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但是具体是全额税前扣除,还是限额税前扣除,亦或者不得税前扣除需要细分属于什么费用,是否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
企业内部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以上交通费,账务上计入“差旅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税前扣除;企业报销内部员工探亲回家交通费,账务上计入“职工福利费”,限额税前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做调增处理);企业报销外单位员工到本公司出差期间的交通费,账务上计入“业务招待费”,限额税前扣除(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且不得超过实际发生额的千分之五)。
需要注意公司报销外单位员工(外单位员工即非本单位员工,本单位员工既包括与本单位任职受雇员工,也包括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交通费,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可以凭外单位员工提供的以上车票税前限额扣除;但是增值税方面,报销外单位员工的交通费(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即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处理之间的差异。
5、符合职工教育经费范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准予税前限额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6、医药费票据及入职前的体检费票据
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准予税前扣除的医药费票据以及员工入职前的体检费票据,准予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体检费账务上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限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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