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虽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虽然我国商标保护法律逐渐完善,但侵犯商标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近日,北京市就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来个企服快车看看是怎么一回事吧:
灵北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神经系统及精神疾病的制药企业。2002年,(原告)灵北公司推出了一款新药,便为其取名“EBIXA”,中文名为“易倍申”且注册了商标,随后这款新药陆续进入全球60多个国家的医药市场,并于2006年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正式进入中国市场。2006年1月28日,“易倍申”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5类“医药制剂”商品上,并推荐为治疗老年痴呆症的首选药。
2008年10月22日,(被告)联邦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本案诉争注册商标“易倍清”的申请,于2010年9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盐酸美金刚片等商品上。此时,灵北研发的盐酸美金刚药品专利刚到期。
灵北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易倍清”商标权无效。
法院认为,“易倍清”与“易倍申”相比,仅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及含义方面高度相似。并且二者商标使用范围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其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一致,易使相关公众极易联想到灵北公司的“易倍申”注册商标。
联邦公司在灵北公司的原研药专利到期后研制成功的仿制药上使用混淆近似的注册商标,极易使相关消费者造成误导,将其误以为是原研药厂提供的系列产品。在仿制药和原研药的药效和副作用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的情况下,药品来源的混淆会导致相关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判定“易倍清”商标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知行字第116号行政裁定书中所述:“在引证注册商标具有如此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与其构成近似商标的范围较普通注册商标也应更宽,同业竞争者亦应具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让义务。”(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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