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对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侵权判定原则:
1、仅限相同或相关种类产品之间的对比,不能跨类对比;
2、仅限单独对比,不能组合对比(仅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和涉案产品进行对比);
3、设计相同(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或相近似(整体视觉效果无明显区别)
▲判定外观设计侵权的4个标准▲:
1、判断主体
2、判断客体
3、产品种类
4、相同或者近似判断
1、判断主体
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相关种类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猫奴一族关注的猫砂铲,怕猫的人群一般都不会关注),以该人群的视觉出发,是否会造成混淆?
2、判断客体
是否侵权,应以涉案产品和涉案专利之间进行对比,而不以涉案产品和专利权人产品之间进行对比。
3、产品种类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或近似,首先要判断相关产品在种类上是否相同或者相近,其判断依据是产品的具体用途或使用场景(产品用途的判断,可以根据外观专利的归类、和产品照片或图片来确定)。
相同种类的产品是指产品用途完全相同。(机械表、电子表;保温杯、杯子)。
相近种类的产品是指用途相近的产品,当产品具有多种用途时,如果其中部分用途相同,即使其他用途不同,二者也属于相近种类产品。(换气扇、空调扇)(雾化器、带音响功能的雾化器)等。
当产品的种类既不相同也不相近时,即使被控侵权产品的形态(形状、图案、 色彩)与专利相同或近似(如汽车和汽车模型),不能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相同或者近似判断
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方式:
1)直接观察
2)单独对比
3)比较产品外观的视觉效果
4)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以上判定标准,如均符合,则基本认定侵权;如满足第
3、第4点(产品种类、相同或者近似判断),则基本认定侵权;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可联系我们协助判定,一旦侵权,需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或主动联系专利权人获得授权和撤诉(可联系知识产权顾问协助找到权利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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