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知性、风趣的风格“俘获”了众多观众的“芳心”的《康熙来了》综艺节目今年年初,随着节目主持人蔡康永和小S徐熙娣的出走停播。
然而当《康熙来了》在停播之际,该节目制作方中天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天公司),就浙江省自然人黄成志申请注册在手提包等商品上的“康熙来了”商标,与后者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展开了一场商标争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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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康熙来了》首播时间为2004年1月,由中天公司制作并发行,“康熙”二字分别取自蔡康永和徐熙娣两位主持人姓名的第二个字。
而该案争议商标为第12058589号“康熙来了”商标,由黄成志于2013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7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手提包、旅行包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中天公司引证其在先注册的两件“康熙来了”商标,针对争议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据了解,引证商标一为第8505682号“康熙来了”商标,引证商标二为第8505683号“康熙来了”商标,两商标均由中天公司于2010年7月提出注册申请,后分别被核准使用在第41类录像带发行、电视文娱节目、录像带制作、文娱活动、娱乐等服务与第9类光盘、唱片、磁带、录像带、录音带等商品上。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康熙来了》为中天公司设立的一档娱乐节目,并于2010年申请注册了两引证商标。
争议商标的申请时间为2013年1月,晚于该节目播出时间及两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且该节目通过网络媒体等宣传,构成知名商品及服务的特有名称。
黄成志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前,基于《康熙来了》节目的知名度,应当推定其知晓中天公司该节目的存在,但其仍然选择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注册。
由于商标标识相同以及各自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在的一定关联性,客观上亦将导致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中天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从而引起混淆误认。
在未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搭便车”的故意,不正当利用《康熙来了》节目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损害了中天公司拥有的“康熙来了”作为知名商品及服务特有名称的在先权利。
法院同时认为,黄成志在明知他人在先知名电视节目名称的前提下,仍然注册与其文字和设计完全相同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其行为应当受到限制。
据此,一审法院撤销了商评委所作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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