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企业名称电子审批程序?10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通知》,要求企业名称实行全电子审批,10月15日,工商总局公布《通知》要求企业名称全电子化核准,企业名称全电子化核准,企业名称要实行全电子化审批。
一、预先批准。
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者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申请后,总局审核员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核。
经批准,总局通过该系统发放《网上预核准企业名称(内资)通知》(不盖公章)给企业名称申请人。
申请者向当地企业登记机关咨询,根据企业登记管辖有关规定,确认具体登记机关。
工商登记机关核对通知书有关信息,确认本机关办理登记业务后,从网上注册系统下载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加盖总局企业登记专用章)并加盖本企业登记机关业务专用章,向申请人发放。
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者可选择在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申请(同时上传投资人证明文件PDF格式扫描件),也可到有登记管辖权的企业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
在线申请的,其审核与打印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程序参照内资企业办理。
企业登记机关在现场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报总局审核;核准后,由企业登记机关从网上注册系统下载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发放给申请人。
3、企业名称经核准调整。
对申请企业名称已预核准、尚未登记的申请事项(简称经核调整,下同),可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保留期限延长一次。
可调整的项目为:地址、注册资本(金)、投资人姓名和证照号码、经营范围、行业代码等。
在此,对投资人名称、证照号码的调整属于勘误性,申请人须同时在线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文件扫描件(PDF格式)。
经核准的内资企业名称,由申请人按照事先核准的程序通过网上注册系统办理。
凡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在网上申请批准的,可以通过网上注册系统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或在网上向已确认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调整申请;现场核准的,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调整申请。
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经核准调整的,企业登记机关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报总局审核。
登记机关因已核准调整而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变更后的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调整申请。
四、保存档案。
审批前,网上登记系统将自动生成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必要文件,以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总局不再保留相应文件的纸质档案。
如需提供证据等,由总局打印有关材料,并加盖企业登记业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申请者现场递交的申请材料以及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有关材料等,由企业登记机关归入企业登记档案,可以单独单独保存。
二、变更核准。
1、变更申请和批准。
各地区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通过网上登记系统上报本省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经省企业登记机关审查通过后,报请总局批准。
省以下企业登记机关不直接受理变更申请,但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登记机关已经建立了本市和本省企业名称数据库联查机制的,省企业登记机关不直接受理变更申请。
审批信息应在总局批准后反馈给企业登记机关。
注册机关可在网上注册系统打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并加盖本企业登记机关业务专用章。
2、保存档案。
企业登记机关将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材料和企业登记机关打印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等文件,由企业登记机关归入企业登记档案,可以不予单独保存。
企业登记机关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报总局批准的变更审批流程信息,以数据形式保存在网上登记系统,不再生成保存相应文件的纸质档案。
需提供证据等使用的,从网上登记系统提取相关信息,由总局打印有关材料,并加盖企业登记业务专用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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