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郑州火车站某超市销售的由开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中之言”饮料,与原告产品一致,瓶贴上使用“海中之言”,与原告产品商标近似,其他设计特征与原告产品相同。

统一公司遂提起诉讼。法院判令被告某超市立即停止销售、开封市某食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统一公司“海之言”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与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被告开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被告某超市在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现如今有部分不诚信的经营者试图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来误导消费者,进行不正当竞争并规避法律惩处。与大品牌、知名品牌的名字和商标等所有的字形符合完全一样,只在其中一个字或一个(或几个)字母中做细微变化,这种“傍名牌”大腿的心理不难理解,小编建议企业都走品牌正轨,努力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

另外企服快车提醒某些个体经营户,在本案中,销售者虽有进货来源,但对存在知名商品、对所销售的产品包装、装潢构成侵权应当明知的情况下,仍经营该产品,因此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因此商家在进货时最好学会分辨真假商标,并且从正规渠道进货,避免陷入商标侵权的漩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