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一些相关费用可以结转扣除,也就是说,当年没有扣除完的,可以在次年扣除;有些必须在当年扣除,不能结转下年。可以结转到下一年的费用如下:

一是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费、职工福利费和工会会费是企业所得税的三大费用。此前,不得超过员工工资总额的2.5%在所得税前扣除。目前,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职工教育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文件)

第二,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下年纳税年度扣除。此外,化妆品制造或销售、药品制造、饮料制造(不含白酒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宣传和业务推广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下年纳税年度扣除。本规定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的法律基础: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三是公益捐赠支出。

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应在批准后三年内结转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003010第五十三条。

第四,保险公司的手续费和佣金。

与其业务活动有关的保险费和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额的18%(含本数),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下年扣除。除保险企业外,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