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基金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公司法人。公司。
设立条件
(一)股东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股东必须以货币出资,外方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
(四) 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取得基金业务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等业务相关设施;
(六) 设置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组织机构和岗位;
(七)具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督、审计、风险控制等内部控制制度;
(八)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公司董事会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Q2:如何设立投资基金及需要哪些程序
1、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的要求;
2、 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3、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股东必须以货币出资,外方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
4、 有未来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人员。准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取得基金业务资格;
5、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与业务相关的设施;
6、 设置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组织机构和岗位;
7、 具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督、审计、风险控制等内部控制制度;
8、 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Q3:注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什么要求?
1、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已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可以使用“投资基金”名称。
2、 名称中的行业术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字眼。
3、 除国务院设立的企业外注册北京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名称不得冠以“China”、“China”、“National”、“National”、“International”等字样。
4、 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额) )设立时不得少于3000万元。
Q4:基金投资设立条件
“一”,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允许使用“投资基金”名称。
“2”,名称中的行业术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词。“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允许在业务之间使用名称和行业术语。
“3”、基金类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5亿元,所有出资均以货币形式,实收资本(实际出资额)成立时支付)不少于1亿元;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规定在5年内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之内)。
“5”、至少3名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营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六”,批准基金型企业经营范围为:投资、投资管理、非证券业务咨询。(基金型企业可以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⑴、发放贷款;
⑵、公开交易的证券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⑶. 以公开的方式筹集资金;
⑷. 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注册北京基金管理公司,全部以货币出资,设立时的实收资本(出资额)实际支付的资本)”
“八”,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之内)。
“9”。核准管理基金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非证券业务、投资管理、咨询。
Q5:私募基金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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