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的税收政策文件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一个文件不能把所有的情况解释清楚,往往会有很多后续的补丁文件和政策,让财税人员,尤其是财税小白们非常困惑。今天,我们先来讨论一下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一、业务招待费的定义

指企业为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招待费。是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真实的、必要的费用,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必要成本。但由于直接影响国家税收收入,税法对其税前扣除进行了限制,允许按照一定标准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

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用(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用为“差旅费”)、烟、食、茶、礼品、正常娱乐活动、安排客户出行发生的费用、其他费用。

二、关于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现行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益可按规定比例计算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3.《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筹备期间,发生地与筹备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备费,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1.本年销售收入。本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2.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获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和试运行)之日止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