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商标是一种主要的商标形式,由于其便于识别,大多数的企业都会选择用文字作为成都商标注册和使用。
文字商标具有表达意思明确、视觉效果好。
易认易记等优点,所以,商标的设计越来越趋向于文字化。
文字注册商标钟采用的文字书写不拘一格,可以使用汉字、汉语拼音字母、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
但必须突出文字商标易认易记得特点,使商标便于消费者目及则意达,在文字的运用上不得使用其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和法律禁止使用的词语。
文字商标具有以下特点:
(1)文字商标易于呼叫,具有表达意思明确、视觉效果良好、易认易记等优点。
这样,它在企业商标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
所以,商标的设计越来越趋向于文字化。
(2)文字商标受民族、地域的限制。
如汉字商标在国外就不便于识别。
外文商标在我国也不便于识别。
文字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不管是文字商标还是图形商标,申请前都需要进行商标查询办理。
查询在需要注册的类别中是否存在已注册的近似商标。
如果有近似商标注册成功的,那其注册商标申请的通过率就不会很高了;如果没有,就可以考虑申请注册了。
不过商标查询就存在一个商标查询的盲期,最新注册成功的近似商标是很难查询到的,所以还是存在被驳回的风险的。
商标注册查询也可以咨询我们,我司拥有专业的商标查询系统,可以提供免费的商标查询。
文字商标注册申请方式有两种:
(1)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公司进行办理;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申请。
一般建议选择第一种申请方式,商标注册申请是一件耗时较长且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专业的事情就要交给专业的人去做。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此条规定为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禁止宣传的基本规定。
有人认为此规定一出,驰名商标的推广意义将不再具备,甚至已经无法在公众领域做任何展现。
虽然商标法作出了上述禁止性规定,但是并不意味着驰名商标不具有任何推广意义。
因为品牌传播的方法,除了经营者可以主动采用各种形式的广告推送的办法之外,也可以被无意识的传播,例如某企业被以新闻或某项知识类网站以客观描述的形式播发了该企业驰名商标的持有情况,则该类情形既不能视为广告,也不能视为生产经营者的商业行为。
换句话说,非商业行为的驰名商标传播均属于对企业驰名商标的合法传播。
具体操作中建议如下:
1、驰名商标的信息的传播人尽量不要是该商标的生产、经营者。
2、传播行为具有真正的非商业性。
例如关于产品商标知识的描述,百科资料的描述、在某项特定的非商业场合对本公司持有驰名商标情形的介绍等均属于非商业行为。
3、信息表述应当尽可能客观,不带有倾向性意见,不存在主观性很强的表述。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
所以遇到此类情况也不必惊慌,去申请修改就好了。
不过大家在进行各个事项修改时,需要注意一下:
1、请求书修改
请求书修改必须通过专门的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办理,申请人要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变更申请人、发明人等著录项目的,还需缴纳一定的费用。
2、说明书的修改
主要限于非实质性部分,对于实质性部分,比如发明目的、技术解决方案和实施例等,则不允许修改。
3、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不能超出说明书的范围。
对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仅限于对不清晰的线条或者对视图的明显差错部分的修改。
1、发明专利申请人有两次机会修改申请文件。
①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②是对专利审查员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时。
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被限制为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
同时,法律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有限制性规定,实用新型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被限制为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范围。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优质的注册商标。
一般来说,企业会选择申请注册来获得注册商标。
但是,如果企业认为申请注册商标只是提交申请,商标局初审结束,那就太天真了。
在成都商标注册过程中,会存在一系列的风险,即使是在企业提交注册申请前的“风险查询”也不能万无一失。
一、无论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还是商标代理机构,盲期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查询相似商标的主要依据是在商标局的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各种应用信息。
但这些申请材料需要人工逐一分类,并通过扫描输入商标局数据库,也就是说,我们提交给商标局的各类商标申请文件,要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需要一定的时间,大约3到6个月,也就是俗称的查询盲期。
任何人在盲区内都找不到商标信息,因此企业或个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与盲区内的前一商标有相同或类似的风险。
这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无法避免。
二、一般来说,交叉类别近似的风险构成威胁。
一般来说,商标查询是根据商标局所使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表中的商品或服务的分类而进行的单一类别查询,但存在跨类别近似的风险。
跨类别相似性是指不属于同一类别,在功能、使用方法和目的、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高度相似性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从而形成相似的商品或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有些商品在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区分表中没有明确标示为交叉类别近似,但在实际检验中,检验人也可以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用途,将商标视为与另一货物类别相似。
这就要求开展商标查询的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商品分类知识和经验。
为了避免交叉类别近似化的风险,需要对多个类别进行搜索。
三、驰名商标的风险很难查明。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国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
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无法通过商标局的数据库进行检测,对商标查询造成一定的障碍。
此外,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精神,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享有跨类别保护,也就是说,即使一个商标只在一个类别注册,其他人也不能在其他类别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因为它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不定期公布驰名商标名录,但查询时无法判断哪些商标属于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成为商标查询中的又一隐患。
四、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在外国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中国境内为同一商品申请同一商标的,可以要求优先权。
受优先权保护的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不以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为准,而以在外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为准。
也就是说,一些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主张优先权的方式,提前获得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从而“后者为优”,威胁到其他具有提前申请日的商标。
优先权属于商标查询中的一个盲点,具有不可预测性,成为商标查询中的一大风险。
只有“风险查询”才有这么多困难,整个商标注册过程中遇到的风险更大。
如果你想获得注册商标,你可以尝试商标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注册商标主体的变更,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册人。
也就是说,商标交易完成后,企业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取得商标专用权并自由使用。
随着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数量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这种方式来获得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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