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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登记事项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登记事项是:
A.企业名称:指经登记机关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分为中文名称和外文名称;
B.住所:指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场所;
C.企业类型: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三种类型;
D.经营范围:指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经营范围;
E.注册资本:指外商投资企业所有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F.董事长: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产生;
G.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产生;
H.经营期限:指由投资者约定或设定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期限,必须在合同、章程中载明;
一、分公司: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住所以外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营业部。分支机构的主要登记事项是:
分支机构的名称,冠以所属企业的名称;地址,即分支机构的活动场所;负责人,由关联企业委派;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关联企业的经营范围(经登记机关核准);经营期是分支机构经营的起止期;关联企业是指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的主要项目有:名称、常驻地址、首席代表、业务范围、常驻期限、派出企业。
A.登记机关核准的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含外国名称),一般为:外国企业名称、城市名称代表处(或办事处);
B.常驻地址,即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要业务活动场所;
C.首席代表是常驻代表机构在华业务联络活动的主要负责人,由派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任命;
D.业务范围是指经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批准的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联络和咨询活动范围;
E.居留期限是指审批机关批准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期限。
(三)在中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的主要登记事项是:
A.企业名称:指外国企业合法开业证明中载明的名称,应当与已签订生产经营合同的外国企业名称一致;
B.企业类型:指根据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内容划分的类型,即: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外资银行等。C.企业地址: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如地址与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应同时申报;
D.企业负责人: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任命的项目负责人;
E.流动资金:指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费用,如承包工程的承包金额、管理期限内承包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累计管理费用、合作开发石油所需的勘探开发生产费用等;
F.经营范围: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
G.经营期限:指外国企业经营产品的期限
D.营运资金:指外国企业拨给设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总额;
E.经营期限:指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期限;
f.关联企业:指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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