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如何判断?例如,同一申请中包含汽车发动机与轮胎改进方案是否合规?
A:
根据专利法第31条的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原则上讲,两个权利要求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则认为具备单一性,可以写入一件专利申请。
据此原则,如果发动机的改进和轮胎的改进不是在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之下提出的,而是孤立的两个方案,则不具备单一性,不符合相关规定。
但是,以发明为例,从审查实践来讲,初审阶段审查员并不审核单一性问题,而实审阶段如果发现存在单一性问题,申请人可以选择删除相应的技术方案或者采用分案方式对并列的技术方案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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