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现行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对记录资金的账簿如何征收印花税有明确规定,即应税业务账簿记录资金的计税依据,是账簿记录的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总额;下一年度入账的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总额高于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总额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企业的日记账账簿和明细分类账簿等各种明细账簿,应当按照凭证或者账簿的数量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会计制度规定的“资本公积”,是指企业收到投资者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权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例如:某企业期初实收资本1亿元,资本公积3000万元(资本溢价),均已纳税(印花税)。期末实收资本10000万元,资本公积5000万元(其中资本溢价3000万元,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增加2000万元)。问:

企业新增资本公积缴纳印花税吗?

如果机械地执行税收规定,以账簿记录的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的总额缴纳印花税,那么毫无疑问,企业需要缴纳印花税2000万元。

印花税相关税收规定的初衷是对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包括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转股等)征收印花税。)适用税率,其他账簿应逐笔盖章。

因此,企业账簿中记录资金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应包括:实收资本(股本)、企业接受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而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和债务转为实收资本(股本)形成的资本公积、行权日期权激励形成的资本公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股份回购形成的资本公积。

但在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形成的投资者资本公积、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私有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形成的资本公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有效套期形成的资本公积、 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重新计量产生的资本公积不作为资本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属于企业资本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