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各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 及相关附属的涉及许可审批的活动,均使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的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经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二)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三)代理业务;
(四)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五)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六)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八)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十)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十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二)从事同业拆借;
(十三)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十四)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十五)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十六)有价证券投资;
(十七)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说明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从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活动。非银行金融机构指的是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