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子一天一天过的很快,仿佛转眼之间又是新年了。每每临近新年便又到了汇算清缴的时期,小仲根据汇算清缴相关做了一些梳理,不求大家彻底记住只希望大家心里有个概念。
1.哪些主体需要进行经营入进行汇算清缴?
以下纳税人在中国取得经营所得并进行核算征收的,需要进行年度经营所得结算: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3)个人合伙人;
(4)个人承包经营者;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提示: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无需办理最终结算。
2.营业收入具体指哪些?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自国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转包、转租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取得营业收入的个人没有综合收入的,计算各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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