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申请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能否被获准注册商标?通过下面一个案例来告诉大家:
田某是甲市A公司的业务部经理。
A公司主要生产果酱、沙拉等商品,商品上使用的“Rober”商标,是于1997年核准注册的。
因为本公司精美的外形包装和别致的容器设置,使得带有“Rober”商标标识的果酱商品平均年销量达6500万瓶,并且其销售量每年都呈上升趋势,在国外市场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如今,“Rober”商标已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
2010年9月,田某到乙市联系业务,无意中发现一种由B饮料公司生产的橙汁,商标为“Rober”,其外包装的正面图形、字体、色彩与A公司的“Rober”商标图案一致。
A公司相关负责人费尽周折找到B饮料公司,认为“Rober”商标系驰名商标,B饮料公司未经同意,就在其生产的饮料上使用该商标,已经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该立即停止该行为。
B饮料公司辩解道,其使用的“Rober”商标是使用在与果酱食品毫不相干的饮料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最近他们还正准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Rober”商标的核准注册。
本案例中,B饮料公司在不同类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与“Rober”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不能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其在自己生产的饮料上使用带有“Rober”商标标识的行为应认定为商标侵权。
A公司在生产的果酱、沙拉上使用的“Rober”商标已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且该商标早在1997年就被核准注册。
B饮料公司在未经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不同类的商品——饮料上使用该商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商标局当然也不会核准B饮料的注册。
而且我国《商标法》专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规定,哈尔滨商标注册公司告诉大家其保护范围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哈尔滨商标注册是公司注册后的一件大事,老板们为了注册商标可谓是煞费苦心啊,商标注册一直不通过,可是愁坏了老板。
小编告诉你们啊,商标注册还是有很大学问的,禁忌很多的,不是你随便想一个就能注册成功的,今天注册公司平台小编就跟大家说说关于商标注册一直通不过的原因,小编为大家排排商标注册的雷。
希望注册公司平台小编可以帮助到更多的创业者。
各位老板们,以下所列举的字眼,统统不能用,谨记在心:
1.与驰名商标外形近似且读音相同,如“双汇”和“双江”、“茶∏”和“茶几”;
2.在驰名商标前面加“银、金、小、世纪、大、华夏”,在驰名商标中间或者后面加“之、尔、乎、儿、者、也、斯”等虚词;
3.在已经注册过的近似商标上加个图形或者数字或者英文,或者加个“”、“河南”的地名;
4.在注册过的近似商标后面加诸如“工业”“服饰”“教育”等行业通用词汇。
小编以上所列举的就是被驳回的高风险操作,所以,各位创业者看看你们公司的商标迟迟注册不来,是不是踩了上面的那些雷区呢。
商标注册不容易,所以需要创业者有耐心,有自己的见解,另外注册商标如果不想自己跑的话,可以交给代理注册公司进行注册。
我们知道,我国著名的大都市,的企业都会努力宣传自己的公司品牌,那么哈尔滨商标注册就是不可缺少的工作内容了。
那么商标注册我们怎么选择厉害的代理公司呢,我司告诉大家。
第一、需要先看下商标注册机构是否是在国家商标局有正规备案,大家可以去国家商标局网站进行查询备案的,大家可以随时咨询我们,我司为你服务。
第二、大家在选择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时候,在工商局网站是否正规注册。
第三、在选择商标注册公司的时候,需要参考下注册公司之前的商标注册年代理量与商标注册通过率。
商标注册通过率高以及商标注册数量多,说明该商标注册公司的实力强,技术好。
第四、商标注册公司应该是有专业的售前与售后服务团队。
可以非常及时有效的解答客户的所有问题,这样能够让大家觉得是非常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
第五、商标注册公司最好是在办公,而且最好同时在国家商标局附件办公的,这样可以在非常短的时间之内取得联系与沟通,及时解决问题,提高商标注册效率。
第六、商标注册公司每月或者每段时间应该有各种技能的培训与提升。
这样才能整体提高业务水平以及公司整体的技能水平,不能够被同行拉下。
各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如下: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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