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那么,纳税申报后,下面这5个地方出现错误,小心税务找上门!
1、年所得12万申报时,分红金额据实填写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这行,持股超过一年属于不需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据实填写还是填0?
在办理年所得12万自行申报时,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年所得12万申报时,先统计在年所得中,据实填写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这行,持股超过一年属于不需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据实填写,应纳税额填0。
2、在这家公司每月按工资申报个税,在另一家公司有兼职收入按劳务报酬在金税三期申报,这样两项收入如何汇总申报?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属不同应税项目,不需合并申报。
3、纳税人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是否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不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4、汇算清缴中“其他”的资产损失该怎么选择?
企业在填报资产损失时应先划分资产类型,对于不能划分为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投资损失的资产损失,可以在“其他”中进行列示。
资产类型繁多,如您在划分资产损失类型时遇到困难,请认真对照资产损失相关文件要求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寻求帮助,切忌把难以划分的资产损失全部填入“其他”资产损失中进行申报。
5、股份制企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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