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法规,对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ABCD四级。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公历纳税年度,即从1月1日到12月31日。自2015年起,税务机关在每年4月公布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等渠道查询。
纳税信用评价标准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评价。其中,税务内部信息为核心评价依据,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外部信息只记录不参与评价。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经常性指标信息,和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合规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这些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等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质检、银行、海关等部门评定的信用记录。
税务外部信息当前主要有银行、工商和海关等部门4个指标,如果发现纳税人在不同部门之间存在提供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则不能评为A级。
纳税信用评价方式
采用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计算年度得分。信用级别分为A、B、C、D四级,90分以上为A级,70至90分为B级,40至70分为C级,40分以下为D级。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将采用直接判级的方式,确定为D级。严重失信行为包括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构成涉税犯罪或者偷税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等等。
对纳税信用的奖惩措施
对A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公布其名单进行褒扬,并供公众查询;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普通发票按需领用;增值税发票免认证……如果纳税信用连续3年被评价为A级,税务机关将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一旦评为D级,在发票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等方面将受到严格监督,并且其名单将被通报到相关部门,限制或禁止其经营、投融资、工程招投标等,违法处罚幅度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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