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是越看越喜欢,总觉得自己能免税,为什么呢?36号文起征点个人有个2万标准,13号文还有规定不超过10万每月,不交增值税。
这就给人一种感觉,免税定了。
结果呢?
到税务局后,办税服务厅的人员告知,这种劳务报酬属于临时代开行为,不得享受这个免税政策。只能比照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不足起征点免税规定,不能享受月销售额2万元不足起征税的免税规定。
二、什么意思?也就是说,你是个人,自然人,不能按期纳税的,只能按次纳税,按次每次开票500以下才免税。
如果要享受优惠政策,应先去办理税务登记。
真是不公平啊,个体户10万都免税,我就1万都要交税,我想不通,有点气愤的说那你给我开20张吧,每次就不超过500了。
不行,你是一个合同,一项业务,只能算一次,还有按成都市规定你一年开票次数不得超过3次。
毫无办法,开票交税吧。
后面我又问了很多其他省份的朋友,自然人代开发票在次数、金额方面都有不同的限制。
但是总的来说,自然人去代开发票,想按期享受免税政策,那是没什么可能的哈。要想免税,可以,去注册个个体户或者公司。
三、这个事情结束后,我又反转过来思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文中的扣除凭证的问题。
28号文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那么这里的起征点又是按次还是按期?
按照目前个人代开发票的政策,支付给个人的应税业务款项金额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标准是不是也应该按次来衡量了呢?
毕竟你去代开发票,超过500都要交增值税,如果这里又可以按期不用发票,用内部自制凭证就能合法列支,那是否和代开发票的实践产生了冲突?
如果有这种争议存在,在日常经营中按期来操作它就会存在被纳税调增的风险。
虽然,个人觉得既然小微企业标准都拉的那么高了,自然人零星开点发票就参照按期免税得了,多好,但是毕竟实践中确实它就是这样。
这里面究竟税务局如何考量的?是不是因为个人代开发票较为容易,如果放开,会有大量用不同人身份证去开虚开免税发票用于企业列支可能性的考量?这个就不得而知了。
四、最后总结两点
1、个人代开发票,除了特殊情况(比如个人出租不动产),实践中只能按次享受起征点免增值税政策,也就是300-500每次。
2、28号文对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实践中建议谨慎操作,也就是按次来看比较稳妥。「这里还有个点可以参考,那就是很多省份对于按次500以下的都不予代开发票了」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结论的得出也是结合现有了解的政策和实操,如果有不同的操作案例或者观点,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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