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那么,今天将为大家具体介绍下有关出口企业进行出口税的相关出口退税依据及方法:
(一)生产企业即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二)外贸企业即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
财税[2012]39号第4条第4项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外贸企业适用免退税办法。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三)免抵退税预申报的流程
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前必须要进行出口退(免)税预申报。生产企业出口后由于网络原因或者企业未及时提交信息等原因,导致出口报关单信息不能及时传递到税务计算机系统,如果生产企业不进行出口退税预申报,就不知道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是否齐全。生产企业必须单证信息齐全才能进行出口退税正式申报。
(四).免抵退税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②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②《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③《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出口企业必须单证信息齐全才能进行出口退税正式申报。如果预申报没有相应电子信息,排除企业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录错报关单号码、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及未在电子口岸提交信息等情况,生产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操作相对复杂,主管税务机关在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时经常出现对审不通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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