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执行后,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进行计算,就有可能会产生像小王这样某个月需要缴纳的个税和前几个月不一样的情况,但这并不代表税负增加了哦!
下面就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了解一下!
公司职员小王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5000元,享受每月1000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小王为居民纳税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小王在2019年1月至5月需要预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2019年1月:(15000*1-5000*1-1000*1)*3%=270元
2019年2月:(15000*2-5000*2-1000*2)*3%-270=270元
2019年3月:(15000*3-5000*3-1000*3)*3%-270-270=270元
2019年4月:(15000*4-5000*4-1000*4)*3%-270-270-270=270元
2019年5月:(15000*5-5000*5-1000*5)*10%-2520-270-270-270-270=900元
从计算的结果可以看到,在2019年5月,小王需要预缴的税款确实比之前几个月多了一些。
这是由于在2019年5月,小王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了45000元,超过了36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的第二级,预扣率为10%,从而需要在五月预缴更多的税款。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那么假设小王的工资薪金一直未发生变化,他在2019年需要缴纳的个税会比2018年多吗?我们来计算一下两个年度小王需要缴纳的个税:
2019年:(15000*12-5000*12-1000*12)*10%-2520=8280元
2018年:[(15000-3500)*25%-1005]*9+[(15000-5000)*10%-210]*3=19200元
通过计算,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到,在2019年,小王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较2018年下降了10920元,税负大大降低。
因此,当您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比上个月发生了“越级”时,在当月您需要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比前几个月有所增加。但是从整年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来看,今年的税负将会比2018年有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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