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做出的判决对于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彰显中国司法部门及时有力保护知识产权、打击榜名牌行为有着重要意义,是中国大力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例证。”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被告圣罗拉公司、唱洪胜、葡园公司向“野格”商标权利人支付损害性及惩罚性赔偿人民币1010万元。
其中,圣罗拉公司赔偿德国野格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唱洪胜就其中人民币3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葡园公司赔偿原告德国野格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网红酒”野格近年来遭遇不少仿冒甚至假冒案件,这次判决或将对造假者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
三罪并罚: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
德国野格公司认为其生产和销售的“JÄGERMEISTER”(野格)利口酒在中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野格”和“JÄGERMEISTER”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
同时,JÄGERMEISTER是其企业名称,“野格”是其在中国的子公司—野格商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德国野格公司对“JÄGERMEISTER”和“野格”依法享有企业名称权。
原告“野格”利口酒
被告圣罗拉公司和唱洪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严重侵害德国野格公司的注册驰名商标专用权。
被告的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混淆行为,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获得巨大利益,且被告以侵权为业,情节严重,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及德国野格公司维权的合理开支。
被告“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野格哈古雷斯”商标构成对原告“野格”商标的摹仿,被告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权利的侵害。
此外,法院还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虚假宣传。
惩罚性赔偿500万元
法院综合考虑圣罗拉公司与唱洪胜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获利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等因素,原告主张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
其中,原告针对圣罗拉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人民币500万元和针对葡园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人民币10万元与二被告的实际获利情况相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全额支持,因唱洪胜与圣罗拉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商标权行为,故应对圣罗拉公司应承担的损害赔偿中人民币1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圣罗拉公司与唱洪胜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圣罗拉公司应承担人民币500万惩罚性赔偿,唱洪胜就其中人民币1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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