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发票本身不是一个法定概念,主要是指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针对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在新系统中开具税率栏未“不征税”三个汉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里包括诸多具体情形,其中就包括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下简称回租。
老回租的发票问题终于解决了,大家高兴起来吧。
全面营改增试点以后的,国家对于老回租项目的增值税是这样规定的:
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
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请务必注意,如果是上述②的方法,不需要由承租人向出资人开具本金部分的发票,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租企服快车的本金部分也不涉及扣除价款的问题,本金部分实际上被全额征收在征税了。
对于上述方法中的①的方法,按照财税【2016】36号文是采用差额征税的方法,但是财税【2016】36号文本身在差额扣除凭证部分也没有强调出租方必须取得承租人开具的本金发票才可以实现扣除价款。
文件本身肯定是没有要求的,但是实际操作中,多数税务机关沿袭了原财税【2013】106号文的管理思路,要求承租人开具本金普通发票给出租人。
这就使得承租人很为难,承租人如果开具税率为0或者星号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会说开票没有政策依据,属于不当开票,要求对其处罚。
也有的承租人开具常规税率为17的货物的普通发票,税务机关又认为既然开票就必须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3号公告明确了承租人出售资产取得本金的行为不征收流转税,但并未明确如何开具发票。
按照传统的理解是如果不征收流转税,就不需要开具发票。
这下如何是好?承租人就像躲进封箱的小白鼠,两头都受气。
现在这个问题终于解决了。
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开票系统中“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对应的编码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一个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项目。
承租人开具发票时选择(税率)“不征税”选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这个选择不是一项税收优惠,也不涉及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的问题。
笔者充分认为,上述开票不涉及2016年5月1日以后的新回租业务,新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在36号文中写的非常清楚,其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本金,不存在本金先计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再从中采用差额方法扣除的问题,不需画蛇添足地由承租人开具不征税本金发票。
我们强烈建议在这类开票项目中再增加一个610选项: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不缴纳税款。
这个操作与财税【2017】56号文资管产品运营业务的增值税再2018年之前的不再缴纳相匹配,解决当下纳税人呼声非常高的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开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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