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文件的表述,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房屋或其他财产,视为对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说明,在个人独资企业和自然人投资者之间,还存在一个支付所得的关系。
第一,根据财税文件的表述,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房屋或其他财产,视为对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说明,在个人独资企业和自然人投资者之间,还存在一个支付所得的关系。
第二,根据国税函发文件的规定,将扣缴义务人的口径统一为:税务机关认定的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
而在被投资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之间,还隔着一层个人独资企业,因此,这种情况下,被投资公司不适合作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根据上海市地税局6月初发的一个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现行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样式开发的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客户端,整合了个人独资企业替投资人代为办理申报个人所得税功能。
这也是个侧面的证明。
然而,浙江省地税局曾印发过一个文件,前段时间骏哥的微信公众号也提到了它,但骏哥说不清楚它现在还是不是有效。
我前几天问了省地税的朋友,确认了这个文件现在还是有效的。
根据这个文件,回到前面的案例:你上海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我杭州的公司,那么我杭州的公司对你分红的时候,就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而且,它还要求上海的这家个人独资企业,把这个北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职务、户籍等信息提供给杭州的公司。
那么,这个钱自然也就交到了杭州的地税局。
所以,这种情况下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完全看原理、看推测,还要看当地的规定,具体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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