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一直是征纳双方都较难处理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之一,特别是各类新经济业务模式的出现,使得这一问题的争议更加突出。
案例
在基金公司的管理过程中,存在一项相对固定的支出,通常以“尾随佣金”科目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尾随佣金”作为基金公司的一项托管服务支出,指基金公司为保持基金总量,支付给销售(代销)机构的费用。
其实质,系为了使代销证券公司、代管银行等基金销售(代销)机构保持其实际基金销售总量而支付的费用,具体金额按基金份额或市值的持有时间计算。
争议
“尾随佣金”如何定性?实务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尾随佣金”属于销售服务费。
“尾随佣金”虽然在核算上被称为“佣金”,但究其业务实质,属于基金公司为了实现资管产品的销售,而支付给基金销售(代销)机构的销售服务费,是为销售发生的必要支出。
销售(代销)机构收取“尾随佣金”,并非与实际基金销售量直接挂钩,而是通过销售机构实际代销的基金总量及持有时间综合计算的一项销售服务费用,其业务实质及计算方式,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件)中所列示的“手续费及佣金”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不需要按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限额。
另一种观点认为,“尾随佣金”为代理机构收取,具有手续费及佣金性质。
“尾随佣金”是针对基金管理公司实际管理的基金在销售(代销)机构的销售额度而收取的。
在此过程中,存在三个主体,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产品、销售(代销)机构。
销售(代销)机构针对其销售的基金产品,向基金管理公司收取“尾随佣金”,由于基金产品本身不是独立的纳税人,因此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的“尾随佣金”实际上具有销售代理费的性质。
从这一角度来看,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给基金销售(代销)机构的“尾随佣金”,属于为了实现基金产品的销售,而支付的代办费用,因此属于29号文件中规定的佣金。
“尾随佣金”究竟应如何做税务处理?笔者在实际操作中发现,基金管理公司普遍将“尾随佣金”作为日常费用列支,不进行区别对待。
其主要依据是,“尾随佣金”属于基金管理公司日常业务中一项主要的销售费用,实际具有成本性质。
同时,现有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并未针对“尾随佣金”进行单独的定性。
据此,笔者认为,“尾随佣金”不完全符合29号文件关于佣金的定性,应准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建议
“尾随佣金”作为基金公司的一项重要的支出,其实际金额远大于按29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计算出的金额。
同时,从业务实质来看,笔者也倾向于其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佣金。
但是,由于没有与之匹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实际征管过程中,极易出现税收争议。
希望有关部门予以明确,支持新业态、新经济模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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