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为职工发放福利时,是否都已按规定扣缴个税了?在实际操作时,经常会遇到哪些问题?下面带大家了解下,发放福利时常见的个税误区。
误区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为个人发放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企业为员工发放福利,属于税法中规定免征个税的事项,无需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专家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所指免征个税的福利费,具体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有的企业说了,我们公司的员工人人生活都有困难,并且年年都困难,那我们发放的生活补助,是否都可以免税了?
而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了,免税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为员工发放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福利,均应合并到该员工“工资、薪金”项目,并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比如,企业为女职工发放的女工保健费用,在福利费列支,那么这不属于免征福利费范畴,应该并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误区2
企业为员工发放的所有福利,只要不属于文件中规定的免税范围,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家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发放给个人的福利,不属于文件中规定免税范围的,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说,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
比如企业购买零食、水果作为员工的下午茶,就属于集体员工享受的福利,无法分割到个人,企业可不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
误区3
企业组织员工旅游,从工会经费中支付费用,并列支在“工会经费”科目中,不属于企业直接发放给员工的福利,不用交个税。
专家意见:企业组织员工旅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所规定免征个税收入,企业组织员工旅游,属于员工由于在企业任职,而从企业取得其他形式的所得,无论支付来源、列支科目是否同工会经费相关,企业仍应需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
又比如,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员工的生日补贴,也应并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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