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原告奥克斯电器以公证方式收到从被告甬格公司处购入的标有“GREE格力”品圆(KFR-35GW/(35592)FNhDa-A3)空调;
2019年1月,原告奥克斯电器委托代理人从天泽维修部处购买了有“GREE格力”标识的品圆(KFR-26GW/(26592)FNhDa-A3)空调一台。
原告奥克斯电器诉称,被告甬格公司等存在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原告经过技术比对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已经落入了原告专利权要求的保护范围,被告格力电器制造侵权产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甬格公司等作为销售方,应当承担下架电商产品、承担诉讼费用等责任。
对此,被告格力电器辩称,涉案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的范围,不构成侵权;被告涉案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不侵犯涉案专利权;原告请求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宁波中院于2019年1月受理上述两起案件后,被告格力电器曾提出管辖权异议,在被宁波中院裁定驳回后,格力电器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后,再次被驳回、维持原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格力电器曾两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对涉案专利作出无效宣告。2021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发文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
宁波中院于2021年7月19日和2021年10月15日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宁波中院认为,案件焦点主要包括三点: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被告格力公司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等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合法。关于前两个焦点,宁波中院委托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格力电器对于技术抗辩在审理中提交了公证书及公证保全实物,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同样依照委托对该实物进行了司法鉴定。此外格力电器还邀请了专家辅助人出庭,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关于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等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合法,奥克斯电器邀请了专家辅助人出庭,同时提交了关于损害赔偿额计算问题的专家辅助人报告。
最终,宁波中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要求10的保护范围;根据司法鉴定、专利说明书及相关规定,格力的现有技术抗辩请求不成立;根据“侵权获利=侵权产品销售额*侵权产品合理利润率*专利对利润的合理贡献率”的计算公式、专家意见及相关法条,对原告就涉案专利相关的两个型号的空调产品所主张经济赔偿9600万元和706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这意味着,格力电器需要向奥克斯空调支付合计约1.67亿元的赔偿款。对于上述判决,记者多次致电奥克斯空调、格力电器,截至发稿,尚无法接通。
据悉,此前格力电器和奥克斯空调已多次就专利权问题进行诉讼。格力电器也曾起诉奥克斯空调专利侵权并得到法院关于诉请赔偿的支持,赔偿金额达数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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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银柿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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