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采用书面合同而不采用的,会为合同关系的成立和合同类型的确定带来争议的风险和举证的困难。但是,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名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也不表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49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企服快车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会产生较重的举证责任,主张合同成立的企服快车,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义务且对方接受,加大了“合同是否成立、成立了何种合同”争议的风险。因此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有所了解和把握。
以下是《民法典》实施后,知识产权领域中应当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及依据:
1、著作财产权转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2、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第四次修正)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八百五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八百六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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