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商标不一样 产品外观类似这种情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遇到过很多,今天拿我们常见的阿道夫的案例来看 给我们广大客户一些警示...
基本案情;“阿道夫”品牌经原告的持续宣传及销售,在国内洗护产品市场中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其包装、装潢独特的设计元素在洗护产品市场中具有一定影响。
(原告生产的“阿道夫净澈清爽洗发乳液”)
被告韵某公司委托被告魔某公司生产的沐浴露、洗发水、护发乳商品,上述商品的包装装潢上均使用了“阿道夫”品牌洗护产品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设计元素。
被告胡某甲、胡某乙在其开设的拼多多店铺中销售上述被诉侵权产品。
被告倪某为被告魔丽公司的唯一股东。
原告认为上述被告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
(被诉侵权产品)
被告韵某公司、胡某甲、胡某乙辩称
“阿道夫”品牌洗护产品从上到下包括6个具有高度显著性的设计元素,没有一个是“阿道夫”夫品牌所独有或专利申请,不存在排它性。
被告魔某公司、倪某辩称
魔某公司已于2020年5月26日解除了委托加工灌装合同,终止与韵某公司的合作。
在原合作期间,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委托方韵某公司证照齐全,也通过备案,其行为属于合法生产经营。
裁判结果: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韵某公司、魔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与原告阿道夫公司有一定影响的“阿道夫净澈清爽洗发乳液”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韵某公司赔偿原告阿道夫公司经济损失400000元(含合理费用),被告魔某公司在2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某乙在18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某甲在8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倪某就前述判项确定的被告魔某公司的债务,与被告魔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阿道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五被告提出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官说法:认定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原告主张的产品包装、装潢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商品的包装、装潢。
2022年3月20日开始施行的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故应当考虑商品包装、装潢的显著性及是否有一定影响两个因素。
在包装、装潢的显著性方面,主要考虑包装装潢在设计上是否具有明显的特征和显著性,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这种特征区别与通用设计和实用性设计。
在认定是否“具有一定影响”方面,主要从涉案包装、装潢的使用和宣传时间、每年销售金额情况、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荣获奖项等因素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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