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辽宁商标注册申请中,利用名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很多,出现这一现象是因为申请人看到了名人商标的价值,可以不同程度地提高商品的知名度,从而为其带来经济价值。
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利用名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很多,出现这一现象是因为申请人看到了名人商标的价值,可以不同程度地提高商品的知名度,从而为其带来经济价值。
商标注册公司在这里想说的是实际上名人商标得到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很少。
法律允许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
将名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否则不会被获准。
根据《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的规定来看,法律并没有禁止使用人的姓名作为注册商标,这表明法律当然允许用名人的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但是,使用名人姓名作为注册商标时应当尊重名人本人的“在先权利”。
姓名权属于人的一种人格权利,每个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姓名权。
因此,使用名人姓名作为注册商标时,必须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或者达成某种协议,否则就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该商标也不会获得核准。
最后,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根据《商标法》第9条第l款规定,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名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的规定,这里的“在先权利”是指名人本人对其姓名的支配的权利。
因此,某公司在使用名人的姓名作商标时,必须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或者达成某种协议,可是某公司却在未取得××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情况下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该行为是不合法的,商标审批部门不会批准某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辽宁商标注册公司认为,直接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是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文字,属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
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这是商标注册的首要条件。
所谓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特性。
缺乏显著性的标记由于没有可能起到商标的区别作用,在世界各国均不能作为商标得到注册和保护。
简单的说,就是能显然的辨别、识记的性质。
这种显著性的判断需要经过专业评判,法条不能以一应万,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仅用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作为商标,不具备识别不同经营者的显著特征。
另外,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商标法》第11条中“直接”二字非常重要,间接的、暗示的具有区别性的词汇是可以作为商标的。
如“畜乐”畜药、“远声”乐器等,即属于暗示性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
商标注册公司先给大家举个案例说明:某地,有一个孟某办起了木材加工厂,孟某一个朋友建议他将生产的乒乓球拍注册个商标,一来可以对外作广告宣传,二来可以抬高产品身价。
于是,孟某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健身”两字为商标。
孟某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是不会予以核准的。
我国《商标法》第6条规定,除几种需要实行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大部分商品都实行自愿注册的原则。
换句话说,申请注册商标是孟某的一项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的申请都能予以核准,作为注册商标应符合法定的条件。
《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这一项实际是禁止以商品本身的特点作为该商品的商标。
就同一种商品而言,其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是一致的,因此,用商品的特点作为商标,不具备识别不同生产者的显著特征。
另外,以商品的质量、功能等作为商标,往往易出现夸大性宣传,误导消费者。
由此可见,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就孟某的情况而言,因为孟某申请注册的商标“健身”两字,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作用,很难将自己与其他生产者的商品区分开,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故商标局将会驳回孟某的申请。
所以商标注册公司认为,直接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是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文字,属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
组合辽宁商标注册综合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商标或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的不同特点,得到不少人的喜爱。
但是为什么很多人还是建议最好是“分开申请”呢?下面就和大家说道说道。
费用方面
组合申请商标在前期时相比于分开注册商标会节省一笔费用,因为组合商标只需要一份费用即可,而分开申请商标则是按照新申请的标准来,一个商标一个类别进行收费。
商标使用方便
组合申请的商标在使用时只有组合使用才能打上标记,改变了任意部分都属于不规范使用,不仅不能标注商标标识,还有可能被商标局主动撤销。
这样就会给处心积虑想打擦边球的商家们带来机会了。
反而分开申请的商标注册成功后,既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随意组合使用,这样就方便很多了。
失败风险
由于我国商标审查实行的是分开审查原则,所以不管你的商标里面元素有中文、英文还是有图形,商标局都会单独审查,如果一个元素过不了,整体都会驳回。
这种情况最常见的就是文字部分通过审查,但是图形部分没有过,导致整个组合商标也不能通过,因为图形前期没有办法精准检索,造成驳回的几率很高。
商标维权
分开申请的商标,侵权人如果还是使用组合起来商标中部分的话,法院则极大可能认定侵权人使用的商标与分开申请的商标近似但是。
组合申请的商标,如果侵权人仅仅使用组合商标中的部分,法院不一定会认定侵权人使用的商标与组合商标是近似商标。
申请时间
组合申请的商标由于元素过多,审查人员在审查时需要每个元素单独进行审查,这样耗费的审查时间会比分开申请的商标要多一些。
1、实用新型专利的定义。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凡是产品结构、形状或者结构和形状相结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
2、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
保护期是10年,从申请日开始计算,过期后不再提供专利法律保护。
3、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不同之处。
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较发明低,原来都称为小发明小创造,但实用性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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