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专利法的实施成效显著,进一步加强了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注重发挥专利制度在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创新能力提升方面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专利法实施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6月23日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报告时表示。

陈竺指出,从此次执法检查反映的情况看,专利法的实施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首先,专利质量总体上还处于较低水平,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比如,在关键产业和核心技术领域的专利占有比率低,作为衡量专利运用与市场化水平关键指标的专利维持时间明显偏短,面向国外的发明专利申请还较薄弱,等等。

其次,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专利保护实际效果与创新主体的期待存在较大差距。

例如,专利维权存在“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赢了官司丢了市场”,以及判决执行不到位等状况,挫伤了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利用专利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

其三,专利运用能力不足,专利的市场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一些地方专利管理部门的工作存在重扶持专利申请、轻促进专利运用的现象,科技、经济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结合不够紧密且缺乏合理的分工;国防专利成果转化渠道不畅;高校和科研院所“重申请、轻运用”的问题较为突出,专利“沉睡”与“流失”现象并存。

其四,专利公共和社会服务能力不强,与快速增长的社会需求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置分散,各地专利管理机构设置参差不齐,无法实现专利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有效融合管理;专利公共服务投入严重不足,信息资源开放不充分,高质量的专利基础信息平台建设滞后等。

针对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检查组对进一步贯彻实施专利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检查组认为,要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对实施专利法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专利保护,有效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完善专利代理等社会服务体系,有力支撑专利制度的良好运行。

作为实施专利制度最重要的环节,促进专利创造和运用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专利的市场价值。

对此,检查组认为,政府部门要加强职能转变,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投资、产业、能源、环境保护等政策,大力引导和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创造和运用专利等知识产权。

具体而言,检查组建议,在科技、产业、贸易等政策中突出专利质量导向,引导创新主体更多关注前沿核心技术研究,深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处置和收益权改革,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让、许可,搭建产学研用结合的专利运营平台,健全以市场和需求为导向的专利成果转化机制;进一步推动企业成为专利创造和运用的主体;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增强企业掌握运用专利制度和专利资源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同时,检查组还建议修改专利法及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律环境。

比如,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建立对故意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专利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加强展会活动中的专利执法保护;加大对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专利侵权行为的执法和查处力度;完善促进专利实施与运用的法律规范。

平时不管是逛淘宝还是去商场,都喜欢挑知名的品牌购买,好品牌值得消费者信赖,在市场的竞争中占取优势。

而如今服装行业的山寨产品确是不胜枚举,很多消费者对于品牌没有足够的辨识度,分辨不清是真是假,这对于买家来说是一种利益的损害,对于卖家来说是一种巨大的损失。

针对这些问题,很多新兴的服装行业企业都赶紧的为自己注册商标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在进行昆明商标注册的时候,服装行业商标注册类别该如何选择呢?

服装行业商标注册类别一览核心:

第25类:服装、鞋、帽

第18类:皮草、皮具、皮包

第35类:网络销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服装专卖

第40类:服装制作、裁剪、定制

第42类:服装设计重要:

第09类:眼镜、眼镜架、太阳镜

第14类:珠宝、手饰、钟表

第16类:时尚杂志

第26类:服装花边、服装饰品、纽扣、拉链等

第37类:服装修补、翻新、清洗服务

第41类:组织时装发布会、服装展览

第45类:服装出租关联:

第3类:皮革保护剂、洗衣液、化妆品

第7类:缝韧机

第11类:干洗机、熨斗

第22类:服装袋、丝绵、羊毛绒

第23类:纱、丝、线、毛线

第24类:纺织品、毛巾、手帕、床上用品

第28类:运动防护器具及冰鞋服装行业商标注册类别须知对于服装行业商标注册来说,第25类是必须注册的,其他的类目根据你所经营的范围来自行决定,选择类别时,只有把你经营范围内的产品都涵盖了,才能最大程度的保护你的权益,让你的服装产品不被“山寨”。

服装行业注册类别其实还是比较好选择的,跟服装相关联的类别基本就是以上提到的几类,如果你在服装行业,并且已经有了注册商标的想法,那么一定要提前做好准备,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决定要注册的类别,最大程度的全方位保护自己的商标不被侵犯。

哪些内容不能注册为商标?众所周知,商标是保护自己企业和品牌的“盾牌”,但昆明商标注册也需要一定的条件。

有些内容不能注册为商标。

具体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区别于他人商品的标志。

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色彩组合、声音等。

而上述要素的结合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国旗、徽记、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与中央国家机关名称、所在地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名称、图形相同的名称、标志;

2.与外国的名称、旗帜、徽记、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正式标志或检验标志相同或类似,但经授权的标志除外;

5.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种族歧视;

7.由于具有欺骗性,公众很容易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解。

8.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有害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2.只直接表达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

前款所列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企业昆明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企业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局限性

商标局主动审查中所依据的最完整、最可靠的信息就是商标局自己多年积累的商标注册和申请信息。

而其他的诸如,县级以上地名、某些行业、产品信息等等都要商标局自己去逐步收集收拾整顿的,因为信息来源的被动和滞后,有所漏掉是正常现象。

而对于诸如专利注册、版权登记上的信息商标局根本就不会关注,只有权利人自己在商标初审公告期三个月的被动审查中发现后,通过异议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主客观产生的误差

每个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独立完成的,因为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责任心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审查结果必定会受到主客观方面多种因素的影响。

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不同种别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定结果。

因为不同种别所涉及的行业性质、商品/服务特点不同,其审查标准的掌握也有所不同,审查员在调整审查种别后,很轻易造成审查标准的宽严不一。

审查标准的变动

我国自从颁布商标法以来,相关的商标法律法规政策就跟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题目的泛起一直处在动态发展阶段性调整之中,而且在相称一个时期内这种动态调整仍将继承,这种调整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审查标准。

尤其是我国的行政法规政策,良多情况下往往带有时代的印记,并跟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

因此,不了解政策的变化和趋势,而是静态孤立地看待商标、看待审查尺度,就会泛起理解判定上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