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款耳机由深圳市小飞鱼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风铃动漫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这两家公司在耳机产品包装、公司网站、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多处突出“腾讯”标识,并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版权商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据查,两公司生产的无线耳机销售渠道涉及线上、线下,销售范围广,销售价在199元到899元不等。除在北京、济南、泰安、成都、郑州等12个省市线下销售外,还在淘宝网、1688网、京东网等平台进行线上销售,并通过网站、微信等渠道宣传推广侵权产品。
腾讯公司发现后,向济南中院起诉这两家公司大量使用“腾讯”字样,让大众误以为耳机是腾讯生产的,或和腾讯存在关联,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但是小飞鱼公司却辩解,其从风铃公司处获得涉案商标的使用许可,其使用涉案商标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非恶意侵权,更不应当构成侵权。
原来早在2015年,小飞鱼公司、风铃公司与腾讯就已经有过合作,在一个“腾讯儿童”手表项目中,腾讯授权风铃公司生产腾讯儿童耳机等产品,并为其提供第5101945号“企鹅图形+腾讯儿童”商标使用权。
2016年,风铃公司授权小飞鱼生产销售腾讯儿童耳机,由此也获得了该商标的使用权。
小飞鱼公司坚称自己是经过授权,合法使用商标。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腾讯”企业名称及其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在产品及宣传中使用“腾讯”标识,容易让公众混淆,已侵犯腾讯公司的商标权,属于不正当竞争,因此判罚赔偿腾讯经济损失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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