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试行)近日出炉并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试行)》。
据悉,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工作采取“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市区联动、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挥财政政策的扶持作用和撬动效应,将符合发展方向、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培育升级成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各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入库培育企业的组织申报、提出入库意见、对培育资金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督等;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培育资金拨付。
需要注意的是,入库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需属于以下其中之一: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新模式、新业态。企业还需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I类不少于1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等II类不少于3件。此外,还规定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不低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合格分数的70%;对上一年度无销售收入且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超过2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可不受上述研发费用比例和高新收入比例限制等。
培育资金支持方式包括: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入库培育企业可获得一次性培育支持,支持额度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10%确定,补助额不足20万的企业按20万元奖补,超过200万元的按200万元补助等。
企业获得的财政资金应按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要求进行单独核算,必须专门用于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等技术创新活动,做大高新技术产品市场规模,升级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总体提升本市高新企业产业规模和效益。
值得关注的是,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并按规定收回培育资金:
入库申请材料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不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统计报表。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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