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必须是企业开展业务活动所必需的支出,且必须有明确的支出凭证和合法的发票。
2. 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支出额度应当合理,不得超过企业销售收入的15%。
3. 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支出应当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相符合,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根据以上规定,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为支出额度除以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但不得超过15%。例如,如果企业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元,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支出为10万元,则税前扣除比例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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