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特性等产生不正确的认知,从而误导消费者。商标法修改前相关的条款中对于欺骗性的认定要同时满足“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于欺骗性的条款进行单一限制,使得对于没有夸大宣传但是具有欺骗性的标志也可以用此条款进行规制
标志的欺骗性更多是指标志的含义和内容与商品本身的属性不一致,产生欺骗性。标志本身是商品的一种代表,欺骗性的标志最后产生的结果是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是否有欺骗性的认定是要求商标对商品的产地、原料、制作工艺、性质、特地、功能等有密切的描述,而其描述本身是虚假的或者引导消费者的错误认识,最终会误导消费者的消费。在实践中,如果标志对商品的描述是虚假的或者不能证明是真实的,则使用以上条款。如果描述真假不明则使用显著性的条款。
总之,商标最核心的功能始终是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因此,商标不可以对商品进行虚假的描述,也不可以显示商品的相关属性。商标也应当是具有独创性的。
所以,判断“带有欺骗性”标志时,最直观的的标准便是以消费者的“一般识别力”来说,相关标志是否能够对其形成认知上的“障碍”或“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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