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为30年。这一规定适用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类
档案类型保管期限说明,会计凭证类30年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类30年总账、明细账保管期限为30年;现金和银行日记账保管期限为30年;固定资产卡片应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存5年;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保管期限为30年财务报告类10年/永久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年度会计报表、财务报告保管期限为永久其他会计资料10年/30年/永久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保管期限为10年;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30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保管期限为永久增值税作废发票及发票领用登记本10年审计报告、税审报告、评估报告等外部鉴证报告永久
保管要求
装订成册:会计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防止散失。会计部门在依据会计凭证记账以后,应定期(每天、每旬或每月)对各种会计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将各种记账凭证按照编号顺序,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一起加具封面和封底,装订成册,并在装订线上加贴封签,由装订人员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
加贴封条:会计凭证应加贴封条,防止抽换凭证。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单独装订: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但应在凭证封面注明所属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所属的记账凭证上应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以便查阅。对各种重要的原始凭证,如押金收据、提货单等,以及各种需要随时查阅和退回的单据,应另编目录,单独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分别注明日期和编号。
年度终了保管:每年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在年度终了时可暂由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严格遵守保管期限: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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