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办理免抵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抵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4号)规定,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的企业,以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计算免、抵、退税额.凡使用保税进口料件的,企业须如实申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收入中所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并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作相应扣减.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的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海关签发的以修理物品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对外修理修配合同、出口发票、维修工作单、外汇收入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凭证.
通知还规定,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收入的,企业须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实际收入.企业未如实申报实际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核定企业实际销售收入.
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免抵退税收入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6号)对此明确如下:
(1)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计算免、抵、退税时,修理修配收入以生产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
(2)生产企业申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免、抵、退税时,除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凭证外,还须附送生产企业与外方签定的修理修配合同.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各项凭证,分析核实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严格把关.
(3)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收入的,企业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实际收入.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出口发票上标明的销售收入与出口合同上签定的销售收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收汇核销单实际收汇金额及企业出口销售账等进行交叉审核.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核定企业实际销售收入.
(4)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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