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银行利息单不能税前扣除、体检费个税、明确扣除凭证办法、从个人购买支出凭证等关键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和国际税务司副司长蒙玉英分别就鼓励创新的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管理和部分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讲解。
实务问题包括:
1、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如银行)用利息单代替发票给予企业,而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28公告发布后,必须统一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从有利于纳税人原则考虑,在此之前发生尚未处理的相关涉税问题,如果各地根据总局要求有具体规定的,可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建议按照此办法执行。
亿企学会菌整理了一些热点问题和解答分享给大家:
(一)国际税收方面的几个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第一个问题:在第二季度视频会上有网友问,中外合作办学的机构如何认定常设机构?
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规定,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符合上述定义,因而构成常设机构。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在中国的常设机构。
第二个问题:假如香港居民A和香港居民B共同设立香港居民合资公司C,C持有内地子公司D100%股份,如果C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可否以A和B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为由,认为C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申请人虽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属于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其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应为一人。
该例中,A和B均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不能认为C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第三个问题:在第二季度视频会上网友提问,他是北京的一家企业,想咨询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五条,如何理解,是否可以理解为如果非居民企业的税务局出具了税收居民证明,就可以在中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文享受税收协定?
有关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规定,涉及境内和境外成立的合伙企业两种情形。
网友所提问题是关于境外成立的合伙企业,即合伙企业是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情况。
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协定待遇的,应报送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资料。
其中,居民身份证明应能够证明该合伙企业是缔约对方居民,即根据缔约对方国内法,该合伙企业因住所、居所、成立地、管理机构所在地或其他类似标准,在缔约对方负有纳税义务。
(二)境内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要求
(1)增值税应税项目
在这里,需要区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企业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凡对方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必须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以往一些企业(如银行)用利息单代替发票给予企业,而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本公告发布后,必须统一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否则,相关企业发生的利息,将无法税前扣除。
第二种情况:对方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
企业与一些单位发生交易,这些交易虽为应税劳务,但这些单位无需办理税务登记,无法日常开具增值税发票,此种情形,可以用代开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从政府机关、团体收购废旧物资,这些单位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要么代开,要么以收款凭证即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三种情况:对方为个人且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即企业与个人发生交易,且与该个人应税交易额未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起征点的,企业支出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以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但是,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不属于应税项目的支出,如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税金、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公益事业捐赠支出、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等,一般情况下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方为单位。
企业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如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对方为个人。
企业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所得税方面的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营利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收入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财税〔2018〕13号文规定了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其中要求非营利组织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另外,非营利组织在申请免税资格时,应提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资料。
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优惠时应将当年的财务报表、免税收入凭证等资料留存备查。
因此,享受非营利组织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规定设置账簿;而核定征收企业往往无法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有账簿但无法准确核算,因此,不能证明其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也就无法取得免税资格并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四)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第一个问题是: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一个问题: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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