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法院高效化解一批涉商标侵权纠纷、邻里纠纷等案件,实现了广西法院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加速度”。
贺州中院高效化解18件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近日,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庭前调解纠纷机制,成功促成18件侵犯商标权纠纷案达成庭前调解。
案件详情
Paul Frank(大嘴猴)商标由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并经该公司不断投入经营,该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被使用于服饰、鞋、太阳镜、腕表、儿童卡通书和自行车等各系列产品上。
2015年1月1日,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将Paul Frank(大嘴猴)商标在中国境内的相关权益独占许可给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近年来,侵犯该商标专用权的现象层出不穷。经调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现在贺州地区有多家商场存在销售侵犯其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益的商品的情况,遂于2020年5月11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各被告商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该批侵犯商标权案件进行案情分析后,多次通过电话和视频通话等方式积极与原告及各被告进行沟通联系,充分听取各方诉讼意见,了解各方利益核心与争议焦点,并组织各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庭前调解。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向被告释法说理,促成双方逐步形成可行性的解决方案,并现场达成庭前调解协议,各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
作者丨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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