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标局讯 昨天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简称索尼中国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索尼移动中国公司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西电捷通的经济损失8629173元与合理支出474194元,共计9103367元。
西电捷通公司为“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人,专利号为ZL02139508.X,该专利由西电捷通于2002年11月6日提出申请,2005年3月2日授权公告,目前仍为合法有效专利。
而被告索尼移动通信(中国)公司系移动通信设备(手机)制造商,使用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
1、2、5、6的技术方案,并将相关技术方案用于涉案L39h(Xperia Z1)等35款手机产品由其生产、销售。具体专利侵权行为包括:
1.单独实施的直接侵权行为,即被告在对手机产品进行设计研发、测试、出厂检测等过程中必然会实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等。 2.实施的共同专利侵权行为。(1)被告作为MT单独企服快车,未经原告专利授权许可与AP、AS共同实施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其行为已构成专利侵权。
(2)被告生产的智能手机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工具,为他人实施涉案技术方案提供了帮助。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诉行为违反《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索尼移动通信:
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涉案专利,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原告涉案专利权的手机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887,179元,合理支出474,194元,合计33,362,373元。索尼移动通信对于专利侵权的解释是,因为被控专利侵权产品中实现WAPI功能的部件来自芯片供应商,索尼将芯片供应商提供的WAPI芯片组装到手机中,无需在生产的任何环节使用涉案专利。而西电捷通已经许可高通公司和博通公司提供实现WAPI功能的产品,该产品是实施专利的专用产品,因此索尼系购买该专用产品后合理使用。无论芯片供应商获得的许可是何种许可、是否收费,都导致索尼的专利权绝对用尽。目前涉案专利已经纳入国家强制标准,原告也进行了专利许可的承诺,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由于被告没有主观过错且涉案专利的市场价值极低,赔偿数额也应低于正常的专利许可费。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
1、涉案专利需要通过终端MT、接入点AP和认证服务器AS三个物理实体方能实施,被告作为MT企服快车,与AP、AS各方的行为均未独立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据此,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意义上的共同专利侵权行为不能成立。
2、被告未经许可在涉案手机的设计研发、测试、出厂检测等过程中进行WAPI功能测试实施了涉案专利,侵犯了原告专利权,即原告主张的被控直接专利侵权行为成立。
因此,被告因停止专利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为8,629,173元。此外,原告因提起本案诉讼而产生的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74,194元,两项共计9,103,3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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