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北京金达来食府未经其许可擅自在菜谱中使用“分米鸡”字样,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原告栾先生、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将北京金达来食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5万元。
4月15日,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栾先生、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第19489048号“分米鸡”中文注册商标(第43类)的商标专用权,目前商标仍在有效期内。
二原告已经通过直营店铺、许可加盟等多种方式将“分米鸡”商标进行了大规模的使用并使该商标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二原告发现,被告金达来食府在其经营的“张师傅参鸡汤”餐厅内,未经其许可擅自在菜谱、桌垫宣传单和结账单中使用“分米鸡”字样,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店铺是由二原告授权开设或与原告存在联营、收取、加盟或合作关系,从而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二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金达来食府辩称,首先,其使用“分米鸡”的行为是对菜品名称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目前菜单中已经无“分米鸡”字样,被诉侵权行为已经停止。
其次,“分米鸡”是菜品的通用名称,属于约定俗成的名称,“分米”是盛放该菜品的餐盘长度,在美团上有大量销售“分米鸡”菜品的餐饮店,大众通过菜品名称不能知晓商品来源。
另外,其仅是在菜单上使用,未在店招门头使用,在其有店招品牌“张师傅参鸡汤”的前提下,其对“分米鸡”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不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主持双方对证据逐一进行举证质证,并针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询问。
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主持下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了充分的陈述。
案件未当庭宣判。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