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因为审理驰名商标的假案被抓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正在调查此事。”近日,有知情人士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驰名商标假案”涉及辽宁多个中级法院的法官及数十名律师,其中尤以抚顺中院为案发重灾区(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
谁都知道,与一般商标相比较,驰名商标知名度高,竞争力强,影响范围广,具有很高的品牌价值。出现个把“驰名商标假案”应当说不足为怪,但当“驰名商标假案”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时,也就有必要对现行的驰名商标认证体系进行深刻的反思了。
此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是我国惟一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确立了驰名商标认定“主动认定为主,被动保护为辅”的原则,随后又将“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确立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只是2001年最高法出台一个相关司法解释,才赋予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
可以说,“驰名商标假案”泛滥,正是由于驰名商标认证行政和司法“双轨制”的推行。认定主体变了,一跃从国家商标局变为数百个基层法院,即使2009年最高法扎紧 “口袋”,将认定范围限制为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法院,认定主体也仍然多达数十家。
所以,重构驰名商标认证体系已十分迫切。毕竟,驰名商标认定专业性很强,非专业机构认定势必损害驰名商标权威性。而行政和司法机构重叠,势必造成公共权力资源的浪费。驰名商标认定需要的是司法监督,而不需要司法变身为认定主体。或将驰名商标认定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或整合工商和司法资源成立专门的认定机构,二者只能选取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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